1970-01-01来源: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公问题解释
《公务员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地方有关参公单位的实施文件也明确指出: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大一部分事业单位虽然承担明显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但并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条件,而更多的是受主管部门委托。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此类单位应被划入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且下一步改革方向是:回归行政机关或申报为参公单位。因此,我们遇到两难问题:
1、按照分类改革要求,将此类单位申报参公,但其并不符合参公条件;若不申报参公,改革目的就不能达不到。
2、如果将此类单位回归行政机关,那么势必需要解决这部门人的行政编制,但就当前各地实际情况来看,特别是东部沿海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行政编制已经满额或超编,无法简单处理“回归”问题;若不解决行政编制,知识职能回归,可以想象,由于人员力量不足,行政机构仍将变相将一些公共管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混岗混编问题可能变得更为严重。
3、从实际情况来看,各地不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参公单位不在少数,而这一问题更多地表现党委系统,从大家处理上述问题的方法来看,基本上采用了“上下对照,左右攀比”的办法,长此下去,参公单位必定快速膨胀。由于参公人员享受待遇基本上与公务员无异,因此,其管理尚不十分规范情况下,参公单位、人员的无限制膨胀,其实给行政机构、行政编制“统一管理”形成很大冲击,行政机构、编制总数控制似乎变得毫无意义。 以上是本人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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