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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